兰州交通大学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兰州交通大学董事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兰州交通大学董事会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科技开发等重要事务进行咨询、评议、指
导和监督的机构。董事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每两年举行一次,由董事长或常务副董事长主持会议。董事长、常
务副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书面提议,可临时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一半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 董事会举行全体会议时,董事一般应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
董事会秘书处请假,或委托一位代表出席。
第六条 秘书处应于董事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开会通知连同议程,送达各位董事及有关人
员。
第七条 根据每次会议议题的需要,董事长、副董事长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
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和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审议的议题包括:
1 .审议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
2 .听取秘书处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3 .审议学校一定时期的办学目标、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基础设施
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计划。
4 .审议学校提出的人才培养计划和毕业生就业计划。
5 .审议学校科研和科技开发工作的指导原则、奋斗目标和主要措施,对学
校科技发展方向和重大科研、科技开发项目提出建议。
6 .审定基金会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审议通过基金会年度预决算报告。
7 .审议学校的重大改革方案。
8 .听取关于董事单位间的合作计划、重大合作项目执行情况的汇报,并就
有关问题做出相应的决定。
9 .审议并决定由董事长提出的新增董事及名誉董事名单。
10 .审议并通过由董事长提出的关于董事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设置的建议
及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11 .审议并通过由董事长提出的董事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第九条 每次会议举行前一个月,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商议后提出议题,并书面向
各位董事征求意见。秘书处汇总各位董事的反馈意见后,经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再次
商议并确定议题。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条 秘书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议题所涉及的内容做好充分准备,重要的议题应在会前向
董事提供有关资料。每次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
第十一条 会议对议题应进行充分的讨论,待意见基本一致后再做出决定。如对某一问题的
意见分歧较大,可暂不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提交下次会议复议。每
一议题的审议时间由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每次会议均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如实记载议事结果,并将会议纪要发送各位董事。
第十三条 在会议进行中 , 临时提出的议案,若董事长或出席会议的二名以上董事提出反对
,则不得加以讨论。
第十四条 会议中涉及保密范围的内容,不得向外泄密。
第四章 选举和表决
第十五条 按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选举采取
无记名投票方式,获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具体形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有关事宜,须经出席会议董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兰州交通大学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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